生态环境部正式发文 国六执行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

2020-05-15 16:01:40 来源:皮卡网 作者:皮卡网

  不久之前,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中提出了包括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时间等一系列措施。


  近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明确指出“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6.0×1012个/千米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至此,国六延期正式敲定。


生态环境部正式发文 国六执行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


  目前,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有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


生态环境部正式发文 国六执行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


  具体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二、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6.0×1012个/千米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的国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PN限值应符合6.0×1011个/千米要求。


  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点赞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