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经销商欢迎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原创

2017-04-27 10:05:29 来源:皮卡网 作者:杨 再 舜

  撰 文   杨 再 舜

  

  上周,国家商务部发布了新版“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相比2005年推出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领域包括商用车,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这明确了商用车的销售行业应当依照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来执行。

  

皮卡经销商欢迎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


  为此,笔者日前特意去了一家生产商用车的主机生产厂家和两家皮卡车经销商处,向朋友们了解相关情况。由于立场不同,他们对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认知度也大相径庭,相同的是,他们都认为这个办法可以打破市场垄断,尤其是在后市场领域的长期垄断,实施后也能够鼓励市场自由竞争。从大方向上讲,《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推出,将为商用车流通行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行业规则,为整车企业、经销商、服务商建立起一套较为科学、合理、公平的关系规则,为商用车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皮卡经销商欢迎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


  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这意味着新办法对经销商的销售模式充分放权,只要在销售时向用户进行了充分说明即可。

  

  但主机厂家认为,供应商与经销商的经营关系是签署相关条文合同的,更具法律依据。新办法可以限制主机厂权利,但不能强迫主机厂对某家经销商授权。一旦主机厂取消品牌销售授权或无法强制管理经销商,主机厂可以随时更换合作经销商。这是目前皮卡市场上的一种现象,在现阶段或未来一段时间内,主机厂仍然是“如来佛”,而经销商充其量只是“孙悟空”,本领再大也逃不出如来佛的手心。经销商虽然与主机厂供应商是合作伙伴关系,但始终存在一种相互竞争利益最大化的诡异搏弈关系。

  

  皮卡经销商认为,随着全国各地对皮卡进城解禁政策的放开后,皮卡车市场未来肯定看好,有些经销商希望能独立成立专营店直销,只卖产品而不负责售后服务。他们认为,皮卡的车型品系比较特殊,系介于乘用车和商用车之间的一种多功能车,这种特殊性给其带来了后市场相当的麻烦度。如果按乘用车4S店模式进行营销,对于当下还尚处于小众车型的皮卡来说,投资运营模式太大,经销商承受不起;如果按商用车的2S店模式或路边店快修店模式运作,生产主机厂不会同意,在皮卡越来越乘用车化的情况下,像对待拖拉机、农用车或卡车一样来对皮卡进行售后维修服务,肯定有损于主机厂的品牌形象。新办法中不强制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两个功能,当然,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同时实现这两个功能也并不可行。

  

皮卡经销商欢迎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


  此外,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与此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大多数整车企业(供应商)要求经销商在提供售后服务配件时必须提供原厂配件,而新办法让经销商提供售后配件服务时有了更多自主权,同样,也为用户提供了更多选择权,让用户回到经销商维保成为常态。这当然是好事,但事情往往有两面性,主机厂供应商认为,若经销商在维修服务中用了非本主机厂的正品而是副品的话,一旦出了重大的车祸事故,生产车企就不会对此负责。

  

  皮卡车经销商的想法不是这样的,他们主张使用主机厂的正品,但正品价格奇高,导致一部分消费者望而却步转向路边店或快修店,减少了进店率,严重影响了经济效益,并造成大量的维修人员流失。为此,他们十分欢迎第二十一条新办法,不仅为经销商提供售后配件服务时更多的自主权,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也打破了主机厂在零部件上的“一家独大”的垄断地位。他们认为,只要在维修零配件上标注好主机厂家的原厂“正品”和经销商外购的所谓“副品”后,让消费者自已选择,不做强制性要求,并让消费者在维修清单和延保期间的保修单上签字即可,这样便具备了合同文件上的法律依据。

  

皮卡经销商欢迎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


  综上所述,由此可见,对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主机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各自有不同的解读与认识,新办法实施后将会对汽车行业产生一定的冲出力。然而,管理办法不是法律法规,对汽车生产主机企业而言只是行业指导性意见,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在现阶段我国法制市场经济有待完善的前提下,如何放开市场,让自由竞争来得有效,是我们需要思考与完善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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